湖工行字〔2024〕61号
湖北工程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修缮等。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
(一)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非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或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三)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学校采购要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扶持政策。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各项政府采购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和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学校的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讨论决定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组织修订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评标专家库;
(五)审批特殊项目的采购方式,审定重大项目采购人代表的人选;
(六)协调解决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和矛盾;
(七)处理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是学校负责采购与招标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学校货物、服务以及工程的采购与招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评标专家库;
(三)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四)组织重要采购项目的会商会审,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审定采购文件;
(五)负责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并取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和实施;
(六)监督或协同招标代理机构审定和发布采购(招标)公告和采购(招标)文件;
(七)办理进口设备的报关报检手续;
(八)指导各中层部门在“湖北工程学院竞价采购网”上做好竞价采购工作;
(九)会同校内中层部门拟定政府采购合同和指导校内中层部门拟定集中采购合同;负责学校各类采购合同的审核;
(十)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受理和回复质疑,配合处理投诉,建立政府采购台账,做好采购合同的公示、备案,以及采购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十一)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经费预算归口管理;
(二)学校下达采购预算后,提交或督促项目使用部门提交与之相对应的详细采购需求;
(三)负责组织进口产品政府采购项目论证;负责组织大型设备或大型采购项目、基建工程采购项目的论证;
(四)对所归口管理经费项目的采购需求的合规性及使用绩效进行监管;
(五)会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拟定和审核采购合同。
第十条 项目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规划与申报,做好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储备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编制采购需求,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负责拟定各类采购文件的技术标准;负责采购文件的技术释疑,负责对质疑或投诉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答复意见;
(三)参与拟定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类、服务类),负责拟定工程类政府采购合同和非政府采购合同;
(四)负责采购合同的履行,提出验收申请,参与采购项目的验收;
(五)负责报账和售后服务手续办理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采购项目网上竞价的组织实施;
(七)配合做好对本部门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新增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 新增资产配置:
(一)学校按照《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合理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规范实施各类采购。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同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报学校批准后形成学校新增资产配置计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管理一般设备费,负责学校货物类新增资产配置计划的编制;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管理基本建设类经费,负责学校工程类采购计划的编制;财务处指导服务类采购计划的编制;
(三)采购预算编制实行财务处统筹协调、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协同组织实施的管理机制;
(四)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使用部门必须按经费来源渠道执行预算,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经费使用用途,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基本流程:
(一)下达预算指标。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经上级批复后,由财务处将政府采购预算及对应的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清单批复下达给经费归口管理部门;
(二)开展意向公开。按照“无采购意向公开,不开展采购活动”的原则,在预算执行中,各部门新增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三)编制采购需求。采购需求编制要科学合规。具体要求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执行;
采购需求可面向市场主体开展调查,调查选择的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咨询论证。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其他需要开展调查的采购项目;
(四)申请采购审批。各部门根据已批复的预算编制采购需求,同时填写《湖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见附件1),经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审批后,向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采购审批表;
(五)执行采购计划。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分类、汇总各部门的采购计划,按照采购项目与项目资金相对应的原则组织开展采购工作。对年初部门预算已明确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政府采购计划申报。
第十三条 学校非政府采购项目不需进行意向公开和完成采购计划申报。
第四章 学校集中采购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集中采购主要分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和网上竞价平台采购两类(见附件2):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由学校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实施采购;
(二)网上竞价平台采购由各中层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后,按《湖北工程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3),在网上组织竞价采购。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学校委托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二)工程类预算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系列采购项目由学校遴选的年度维修服务供应商实施;
工程类项目预算2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委托学校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中层部门网上竞价采购限额标准(见附件2):
(一)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在2万元(含)-10万元(不含)之间的采购项目,中层部门填写《湖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货物或服务类),经学校逐级审批授权后,由中层部门在“湖北工程学院竞价采购网”平台上实施采购,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竞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网上竞价采购流程、办法等按照《湖北工程学院网上竞价采购实施细则》(见附件3)执行;
(二)2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必向学校采购部门填写采购审批表和进行资料报备,其中,非政府采购品目,由各中层部门在线上或线下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在湖北工程学院竞价网平台上采购;政府采购品目(电脑、打印机、空调、家具等)必须在湖北工程学院竞价网平台上采购。各部门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与管理,将有关档案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计处安排专人监督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全过程。
第十八条 特殊项目采购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后,可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其评标会议由会议主持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和工作人员组成:
(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评标会议;
(二)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评委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专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委总数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
(三)审计部门负责评标全程监督;
(四)会议主持、监督人员、工作人员不担任评委。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必须校内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校内集中采购,或者拆分集中采购项目。审计部门、采招部门要加强对采购工作的年度审计、跟踪、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章 采购方式及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采购预算数额较大,师生关注度较高,技术标的较复杂,经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在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八条 满足网上竞价采购要素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可采用网上竞价采购。
第二十九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使用部门在报告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和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并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可先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时实施的紧急采购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紧急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现场勘验比对的采购项目,经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可以采用现场采购方式,但现场采购参与勘验比对的供应商不能少于三家。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品、打印、复印、耗材类等单次采购金额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但采购频率高、批量大的项目执行协议采购:
(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开遴选若干协议供应商并形成协议供应商目录,中层部门可在协议供应商目录中自行选择供应商,按照学校遴选供应商时确定的品目单价进行结算;
(二)执行协议采购的项目,如各中层部门在协议供应商以外直接采购则视为无效采购;
(三)协议供应商纳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范围,接受财务、审计和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协议供应商实行动态管理,执行淘汰机制。协议供应商可以续签合同,但续签合同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采购项目合同签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工程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合同履行及验收:货物类合同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组织验收;服务类合同由相关中层部门和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工程类合同由校园建设与后勤保障处组织验收。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省级财政、审计、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考核等制度,不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八条 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监管部门及项目使用部门的相关人员如在采购实施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湖北工程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湖工行字〔2021〕7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层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通知》(湖工行字〔2023〕28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凡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湖北工程学院采购审批表(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
2.采购限额标准及采购平台图示
3.湖北工程学院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4年10月11日印发